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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06-21 17:21 [ ]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当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最长为3年。

          (三)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增加隐性债务。

          (四)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扎实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

          要认真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大教育、文化、法律、体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信息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二)积极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

          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按照设区市不少于2个项目、县(市)不少于1个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择优确定评价机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重视评价结果应用。

          (三)推进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要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研究,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和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具体内容,实施动态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为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供政策环境,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一)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要求

          典型项目案例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项目成效和亮点、问题及建议四个部分。其中,项目实施部分应对包括购买主体确定、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可增加必要的表格、图片等内容,提高案例材料的直观性,添加购买合同、绩效指标及评价结果认定书等作为案例材料附录。每个案例材料要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原则上各设区市不少于2个、县(市)不少于1个案例。

          (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项目表及开展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各县(市)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四方面信息报送设区市,设区市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信息后,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信息要注重突出工作亮点,客观反映存在问题,统计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通过外网发送至电子邮箱jszfcg@126.com。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跟踪管理,认真做好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将把政府购买服务列入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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